引言
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不断发展,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关注数据资产入表问题。针对数据资产在初始计量阶段,是否可以选择不同计量方法,本文结合现行法规与实践,进行了梳理。
01核心结论:数据资产以成本法入表
依据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》及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——无形资产》等规定,数据资产以成本法入表。数据资源入表应当遵循既有会计准则框架,而无论是无形资产,抑或存货,其初始计量均以成本为基础。关于其他计量技术的适用,需特别指出,现阶段市场法与收益法并不能作为数据资产初始计量的依据。一方面,数据资产交易尚未形成统一、活跃且可验证的市场环境,导致市场法无法可靠应用;另一方面,基于未来现金流折现的收益法,存在重大主观性与预测不确定性,难以满足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可验证性与客观性的要求。因此,除特定情况下(如企业合并中按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数据资产)外,企业不得在一般初始计量中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,仍须严格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确认。坚持成本法作为唯一初始计量方式,背后有其深层逻辑考量: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、避免资产估值的主观随意性,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(如IAS 38)保持一致,确保政策体系的连贯性与稳定性。
02实践现状
从实践来看,截至目前,尚无公开企业案例在数据资产入表时采用除成本法外的其他方法。无论是通信行业龙头企业,还是大型互联网公司,均严格依据成本法进行初始确认。同时,合规指引及实务指南亦建议以成本法操作,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,避免潜在争议。
03未来展望
展望未来,若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完善、估值标准更加明确,其他计量方法的引入亦存在可能。但在短期内,成本法是唯一合法、合规的选择。我们建议企业在实务中严格记录数据资源取得、开发等环节的直接成本(如采集费用、加工处理成本、专项软件购置费等),并留存完整凭证,以满足入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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